建议农药不要列入危险化学品的管理
2008-5-15 发布   阅读  人次   来源: 盐都现代农业网   作者: 本网编辑

   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、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、林业的病、虫、草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、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、其它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。
    目前农村以农户为单位,分户经营种植为主,每个农户有几亩到几十亩农田不等。一般农民都是到附近乡村农药门市购买农药,所以每个农民家里都有农药,而且也有必要贮备一些农药。对于公开销售,广泛应用农业林业,农村家家户户都储存的这种特殊商品,不宜列入危险化学品的管理。现将理由与建议述如下:
    一、从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目的看:
    条例第一条 :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生命、财产安全,保护环境,制定本条例。这是对农药进行管理的最终目的。农药是作为有毒品被列入《条例》进行管理。对社会的潜在危险主要表现在:误用、误食中毒;不法分子投毒或用农药搞破坏;服毒自杀;对环境造成污染。如果按照《条例》严格要求,是否能消除这些危险性呢?
    1、误用、误食问题。这类问题是农民将农药购买回家后发生的事。主要是文化水平低看不懂农药标签而造成。例如把除草剂误当着杀虫剂使用,造成药害;及农民保管不善,而误食中毒等。
    2、服毒自杀。因发生不愉快的事,一时想不开而发生自杀,一般服用自己家里平时使用剩下的农药,或者是到零售门市购买农药,不可能到农药仓库(或门市)盗窃农药服毒。
    3、投毒等违法破坏行为。这种行为是有目的、有预谋、有计划的。如果盗窃农药,失窃者就会报案,引起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关注,所以窃盗农药投毒的可能较小。农药向社会公开销售,购买非常方便。从以往发生的事故中,不法分子主要通过购买获得农药。
条例在农药经营流通领域重点是加强运输、储存等方面的管理,对销售到使用者手里的农药没有提出管理,所以对控制上述三个潜在危害起不到任何作用。
    4、对环境污染。农药在经营流通过程中能造成对环境污染主要有二个环节:一是仓库中农药包装受到损坏,造成环境污染。能够造成仓库内的农药包装损坏有三种可能即房屋倒塌、仓库进水、人为破坏。仓库发生这种事件的概率极低。因此,仓库里的农药不可能发生环保事故。二是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环境污染。农药中除磷化铝受湿产生毒气外,主要是乳油、水剂、粉剂等剂型,就是发生交通事故,也只有乳油与水剂可能对人、动物等造成危害,而且危害是有限的。因为目前农药包装较小,一般每瓶100克到2公斤,每一包装箱几公斤至10公斤,在事故中只有少数瓶子破裂,只要及时报警不可能造成重大毒害事故或污染事故。另外,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与普通运输车辆,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相等的。
    二、从农药毒性看:
    1、农药急性毒性分级标准。
    给药途径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高毒     中等毒       低毒
    口服LD50(毫克/公斤)         < 50     50— 500     > 500
    经皮LD50(毫克/公斤•24小时)  <200      200—1000    >1000
    吸入LD50 (克/米3•1小时)     <  2     2—  10      >  10
    2、高毒农药与剧毒化学品的分级标准是一致的。即高毒农药属于剧毒化学品。而《剧毒化学品目录》中将部分中等毒性农药如敌敌畏、三唑磷、敌杀死、敌克松、五氯酚钠也列入剧毒化学品,扩大了剧毒化学品范围。
    3、目录中335种剧毒化学品,其中多数为氰化钾等剧毒品,不许公开销售,只能按规定有条件的应用于科研等方面。高毒农药毒性远远低于氰化钾,并且农药最终是向社会公开销售。将这二类不同性质的商品,用同一个标准、同一个法规进行管理,将无法做到公平、公正执法。
    4、农药中杀菌剂、除草剂、生长调节剂、生物制剂等低毒农药,对人以及家畜毒性非常低。将这样的商品列入《危险品物品名表》,没有实质性意义,只会增加交通部门及交警的工作量、增加专业运输车的运力,同时更重要的是最终增加农业成本、增加农民负担。与国家支持、鼓励生产及推广应用低毒农药的政策相违背。
    三、从农药市场看
    目前农药经营销售模式可分A、B、C三级经销商。A级:为省级经营公司及农药厂,他们将整车农药送到B级仓库,属批发商;B级:为市级、县级经营公司(或门市)。如农资公司、植保站、农科所、林业站、土肥站及个人等是农药经营的主要中间环节,有一定的宣传能力和经济实力,他们将整件农药批发给C级(或B级),兼少量零售,以批发为主;C级:为乡、村级农药门市,从B级或A级进货,将农药销售到千家万户,以零售为主。
    从2003年开始,取消农药经营许可证,由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许可证)替代。目前《危险化学品产品目录》中,将甲安磷、敌敌畏、久效磷、呋喃丹等划分为剧毒类,取得甲类许可证的单位,才能经营这些剧毒农药。我市8县市共有大小农药经营单位9000多户,只有部份批发商领取了甲类许可证,约占10%左右;90%左右单位领取的是乙类许可证。而实际上目前90%的农药门市都经营甲安磷等剧毒农药,
    A、B级通过努力可以取得甲类许可证,而C级由于110联网及经济等条件的限制,无法取得甲类许可证。对照条例目前所有C级农药零售门市均要关门停业,农民要全部到县级以上的城市购买农药,这明显是不切实际。
    四、 建议
    1、取消部分高毒农药登记证。对毒性强、活性高,一旦中毒无法及时抢救,或无特效解毒药,如毒鼠强等一律取消农药登记证,严禁销售使用。
    2、降低商品有效含量,添加警示色素等。对农业生产上使用量较大、目前没有替代品种,并且有特效解毒药的高毒农药,可采用降低商品有效含量,如从80%降低到20%,并且在农药中增加对人无害的、颜色较深的、有特殊怪味的物质,提示农民此药物为高毒农药,要求加强保管、警慎使用。
    3、在《农药管理条例》中增加农药在运输中、仓储中一旦出现农药被盗或发生事故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。
    4、加强农药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培训,凭资格证书上岗。不同农药具有不同的性能,使用不当就会造成对作物产生药害,对人、畜带来不良影响,对农产品安全、水域和环境造成污染,其关键在于如何安全使用农药。现在农村农田主要是由老人、妇女等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进行种植,对于什么时间防病治虫、用什么农药等问题,他们一般都到附近的农药门市咨询,乡村农药门市在植保技术推广、合理使用农药方面等所起的作用非常大。而目前乡村农药经营门市存在问题较多,如:不能适期使用,为了销售农药,没有虫期也告知农民用药;不能对病下药,如用菊酯防治稻飞虱,菊酯不但对稻飞虱的防治效果差,而且对天敌又是高毒;经常卖错药,把除草剂当着杀菌剂销售,结果造成药害。因此,在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时,应重点加强对经营人员的农业技术水平的审查,要求达到一定级别的技术职称才能发放上岗证书,凭证上岗。
 
    联系人:曹方元  电话051588335973(办) 13851186228
    地址:盐城市建军东路10号   邮编224002
 
 
主办: 盐城市盐都区农林局    承办: 盐城市盐都区农林局计算机信息中心    备案/许可证编号: 苏ICP备06026597号
电话: 0515-88333540    传真: 0515-88219115    E-mail: master@ydagri.gov.cn
地址: 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10号    邮编: 224000
© 2005-2008 COPYRIGHT WWW.YDAGRI.GOV.CN, ALL RIGHTS RESERVED.